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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亮点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5-27 14:42)    点击:610

民法总则新亮点

一、明确胎儿的利益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需要监护人,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作为被监护的对象。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民法总则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单位,增加了有关组织。

六、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七、 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八、增加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九、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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