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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6-13 11:15)    点击:588

                《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审理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区别一下情况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哺乳期界定未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该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等诸多因素而加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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